我省今后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拆迁工作,将充分尊重、征询群众意愿,制定切实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省政府昨日公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16点意见。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补偿方案:充分尊重、征询群众意愿,制定切实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加快房屋征收进程。 2.安置方式:可采取实物安置,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团购、动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方式多样化住房需求,避免困难群体再次集中,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回购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开发企业代建等方式为主,以集中建设为辅的方式解决。 1.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扩展到县城,把城中村纳入改造范围,将包括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 2.安置房选址: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配套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1.安置房分配:将分配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将帮助解决用水、用电、煤气、供暖等实际困难。 2.物业服务:对相对集中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实施社会专业化、社区自助式、业主自治、政府提供公益岗位等多种形式的物业服务。 3.住宅维修:对先期集中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各地要建立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消除安置住房质量安全隐患,加强对屋顶墙面、市政管道、共用设施、园区环境的维修养护。 省政府将建立棚户区改造目标考核、通报、约谈制度,加强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因资金和土地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导致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度滞后的,对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实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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