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楼市调整呈“U”形 “楼疯...
  本轮的楼市调整,将是一个弧度更大的“U”形,在底部运行的时间跨度将比前两轮长,且上涨速度较为温和,短期楼价疯狂上涨恐怕是“后会无期”。  楼市风云变幻,眼下...
16期
房产商老婆情急救夫被骗1460万元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起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一名姓王的女子,其夫张某于2011年年底被安徽省纪委带走“协助调查”,为“捞夫”,她托朋友认识了自称“跟安徽很多领导很熟”、“能摆平纪委”的北京男子任鹏宇,并按任要求付给其1460万元“捞人经费”,但丈夫却未能如期“出来”。后经法院审理,任鹏宇以诈骗罪被判刑。  据安徽省纪委办案人员介绍,王姓女子的丈夫名叫张和平,是安徽一房地产商人,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从阜阳来到合肥,在合肥高新区买了两块地搞开发,为将地块用途由综合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张和平于2001年找到当时在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中心工作的冯夏,冯违规为其变更后,收受了张和平的10万元“感谢费”。张和平少缴了土地出让金,却给国家造成2162万余元的巨额损失。  2012年前后,张和平因涉及合肥高新区城管局原副局长冯夏等人的贪腐案,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也正是在此期间,张和平的妻子王某在外发生了“捞夫被骗”的事。  安徽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协助调查”期间,张和平行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偷漏税费等违法行为被查实。此后,张和平被司法机关判缓刑,追缴违法所得、税金并罚款,合计逾亿元。  近年来,从犯罪富商到落马高官,不断有“捞人被骗”荒诞剧上演,也曝光了形形色色的“掮客”、“装家”。专家认为,正是执法腐败与制度漏洞,才刺激受骗者“前仆后继”、行骗者“层出不穷”。

【全文阅读】
 
老太欲与孙子争夺房产 告其系老公与儿媳所生
  年过七旬的阿婆把孙子告上法庭,想争回房产。阿婆一审败诉,该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阿婆向媒体表示,户口本上的孙子,实际上是老伴和大儿媳所生,而其孙子的律师表示这是阿婆凭空想象的“离奇情节”。  76岁的阿婆起诉说,她与81岁的老伴是夫妻关系,1987年他们在芳村经营汽车配件零售店,收益由老伴管理。当时两人商量让大儿子到店里工作,几年不给工资,但会帮大儿子买一套房。后来,老伴告诉她,他已用两人的共同财产买了两套房子。阿婆称,老伴还说,燕都路的那套随时可以过户给大儿子,2005年6月6日,老伴还做出书面承诺,但这个承诺迟迟没有兑现。  2012年10月,她查到老伴购买这套房产的信息――老伴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将这套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到孙子名下。阿婆认为,老伴通过隐瞒的方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她的合法利益,于是提起诉讼。  阿婆的孙子辩解说,房子确实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是他和母亲出钱买的。阿婆的老伴则称,买房时他的钱全都投在深圳,没有出钱买这栋房子。而当时,由于孙子年纪还小,媳妇工作忙,他才代办购房手续。  由于阿婆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天河区法院一审判阿婆败诉。  一审判决后,阿婆不服气,上诉到广州市中院。阿婆在递交给法院的材料中称,孙子只是名义上的孙子,实际上是老伴和大儿媳两人所生。当年大儿子去湖南出差三个月,回来时大儿媳已怀孕一个月。而老伴在没有和自己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就和已经离婚的大儿媳住在一起至今。  由于阿婆所说的这一情节,与该案的案情没有直接关系,法庭未做调查。庭后,阿婆孙子的代理律师回应,这些离奇的情节是阿婆凭空想象的。  该律师称,在户口本上,阿婆的孙子是她大儿子的儿子。对于大儿媳没能力买房的问题,该律师称,他们已在庭审中举证大儿媳有正式工作,有投资,并且买房时还跟别人借了钱。“阿婆年纪大了,脑子有点糊涂,不排除被他人怂恿,一心为儿子争房子。”  该案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记者董柳、实习生余伊宁

【全文阅读】
 
市场建成却迟迟不开 三百档口被迫摆街
  “我们每天下班买菜,只能帮衬街外的走鬼档,然而旁边一座新修的菜市场却荒废了3年一直不开”。昨日,有住在天河区东圃大马路附近的街坊向羊城晚报记者投诉称,陂东路附近买菜的商贩占道经营,将档口摆上了街,使得道路拥挤,影响出行,附近环境极差。更让人不解的是,一墙之隔就是重修完毕的东圃综合市场,但却一直迟迟不开?  投诉  新修市场不开  商贩占道经营  住在东圃大马路的刘小姐告诉记者,在她家附近有两个大的菜市场。但三年前,其中的一个菜市场被拆掉重建,市场里的商贩将档口设在了外面的马路上,这使得原本就不宽阔的道路变得十分拥挤。  刘小姐说,她原本以为,市场修好之后,商贩们就会把档口搬回市场。可2013年市场就已经完全修好,商贩们的档口仍然设在外面。新修好的市场四周都被围墙围住,商贩们就把档口设在围墙下面,一些没有档口的商贩直接在十字路口中间摆摊。  走访  路边三百档口  团团围成一圈  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东圃大马路走访,看到一栋新修的大楼被围墙围住,“那就是新修好的菜市场。”刘小姐告诉记者。记者看到,围墙距离大楼有几十米远,围墙外是一家接一家的档口,蔬菜、水果、家禽、海鲜等应有尽有。记者沿着围墙走了一圈看到,约有300多个档口。  一位卖蔬菜的阿姨告诉记者,她已经在这卖了十多年的蔬菜了,之前是在市场里面设档卖菜,由于市场拆建,她才把档口设在外面,靠围墙的档口都是有编号的,要得到这样一个档位需要到市场管理处去申请,交了钱之后才能设档做生意。“这里的档位非常抢手,去晚了就没有了”。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居民楼下纵横交错的道路两旁基本都设有档口,中间剩下的空间通行,两辆相向而行的自行车,要慢慢会车才能通过。虽然已近中午,买菜的人不算很多,但路上依然有停下来让自行车的居民。  回应  引导路边设档  为了居民便利  据了解,新修的市场由车陂十三经济社和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修建,市场未重修以前,有600多户档主在市场里开档。重修时,一部分搞批发的档主被引导至附近其他的市场。车陂人口众多,流动人口就有十多万,为满足居民需求,剩下的300多户档主就被引导在围墙外开档。  昨日,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梁先生介绍说:“我们也想快点开,但市场里面的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手续还未经过审核,所以暂时不能开放。”据介绍,市场2011年动工修建,2013年7月份左右主体部分就已经完成,接下来管理方承诺将尽快促使市场开张,这需要通过各个部门的审核,审核合格之后,才能拿到营业执照。记者魏新颖

【全文阅读】
 
湛江城管收好处费当违建“保护伞”
  身为城管执法人员,在收受当事人“好处费”后,竟为违章建筑充当“保护伞”!广东省检察院官方微博14日披露,湛江市检察机关日前已依法立案查办了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分局的4名相关责任人员,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0年至2013年期间,这4人先后担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分局规划中队长职务,负责查禁赤坎区辖区内违章建筑。他们收受违建业主的贿赂,对辖区内巡查发现的多处违建不予制止,导致违建得以建成。  据记者了解,城管“落马”案件近年多发,仅在广州市,城管系统光负责人级别就有多位先后被查处,包括广州市城管委原副主任张建国,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城管局原局长刘晓金、越秀区城管局原局长黄桂芳、天河区城管局原局长曾伟宇、白云区城管局原局长兰海峰、海珠区城管局原局长吴美庭。记者董柳

【全文阅读】
 
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利害关系人可查询
  8月15日电 中国政府法治信息网15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此外,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均被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国土资源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此稿。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惟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二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