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属父子共有 父亲再婚半年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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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子女一般都不会反对老人黄昏恋,有的还主动帮忙张罗。可像谢先生家里这样的情况,又有些特殊。说起来都是房子坏的事。  父亲再婚才半年多,儿子谢先生就把父亲告上了法庭,因为在儿子不知情下,家里的房产证上出现了继母的名字。  父亲再婚半年
  前天晚上11点多,宁波江北区大通巷32号发生火灾。江北消防接警后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却被眼前的景象吓了一跳:起火的是一间10平方米左右的出租房,屋里竟然堆满了煤气瓶,粗粗一数,有30多个。  附近居民说,这个出租屋是一个简易的煤气代充点。  此时,房间已被大火笼罩,情况十分危急。消防队员一边疏散围观群众,一边使用水枪进行压制,防止火灾蔓延。  火苗不时地蹿出屋顶,消防随即在隔壁楼房上架设两支水枪打压火势。1个小时,大火终于被扑灭。  火是灭了,但受到高温炙烤的煤气瓶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隐患,消防队员只能用水枪长时间冷却。在确保充分冷却后,根据现场情况,消防一个接一个地把30多个大小不一的“定时炸弹”丢到了屋后的河里。  参与救援的消防队员告诉钱江晚报记者,煤气瓶体发白,就表示受到高温之后,很有可能发生爆炸,而且已经接近爆炸临界点。  事后,消防找到了起火屋子的租户陈某。他说自己是江西人,来宁波打工6年左右,这个房间也是刚租下来的,只签了一个季度的租约。因为不常来住,他就把出租房变成了煤气代充点,经过2、3个月的收集,目前已经收到了30多个煤气瓶,并暂时堆放在房间内。  目前,火灾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  本报通讯员 戴智俊 本报记者 龚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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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限购全面解禁快满半月,甬城的各大中介机构已经嗅出了市场回暖的迹象。  钱江晚报记者从南天房产的最新成交数据中看到,限购放开后的一周(7月31日-8月6日),二手住房的成交量达80套,相较限购前一周,增幅达67%,其中改善型的占比增加了近10%。  不难发现,房市中的有效需求――那些确实想购房的市民开始积极入市了。  随着二手房成交量的明显攀升,成交价格基本维稳,个别房源微涨。业内表示,这样的局面在预计中,并且二手房市场将以“价稳量升”的整体趋势,进入之后的楼市“金九银十”。  二手房成交明显放量  随着限购全面松绑,二手房市场逐渐“解冻”。  近期,市区几家大型中介亮出自己的交易单,证明了市场正在回暖,而且温度高于商品房市场。  南天房产的总经理助理薛敏强介绍,相比前段时间,他们公司8月份以来,二手房成交量上升势头强劲。  最新成交数据显示,南天房产在7月31日-8月6日的二手住房成交量达80套,相较限购前一周,增幅约67%,其中改善型的占比增加了近10%。  同样,21世纪不动产宁波立得的二手房业务也在本月开始活跃。据立得的初步统计,限购放开首周,住房成交70套,比前期每周的平均成交量多了近三成,相比最低迷时期更是翻倍。  “去年下半年以来,持续低迷的二手房市场告一段落。政策的调整刺激了市场。” 21世纪不动产宁波立得的营销总监白文欣表示,二手房交易开始活跃了。  改善型群体入市热情最高  对于成交量猛然回升的原因,业内不约而同认为,经过前期的观望,等来限购的解除,甬城房市中一些有切实需求,并且购房条件良好的市民纷纷择机入市。  而从具体的成交情况看,和商品房市场类似的是,改善型群体的入市热情尤其高。  白文欣向钱江晚报记者透露,之前,他们接手的首次置业者占到六七成,但从8月份的交易情况反应,改善型群体的交易量开始反超,目前已占据“半边天”。  南天房产的一组成交数据也予以了佐证。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成交增幅超过62%,20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成交量增加4%,改善型的占比增幅接近6%。  “这十几天来,别墅都卖了好几套了。这种情况一年多都没有了。”薛敏强称。  位于江东区镇安街的一家中介机构的业务员何先生也告诉记者,通过这段时间的酝酿,有户一直想买海景花园的家庭,终于有了购房资格,中意的房子价格也在预算范围,于是选择出手。  价格上涨的空间有限  不过,记者也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刚入市的市民其实也是担心接下去的传统销售旺季房价会上涨。  对此,白文欣肯定地表示,在目前购房的群体中,投资者已经很少;不管是成交房源的房价还是新收房源的报价,基本已经触底。  至于之后价格的变动,业内分析,当前商品房市场还处于“以价换量”的主基调,不少开发商正磨刀霍霍,备战抢滩“金九银十”。再加上近日省里出台中介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中介机构要提高中介费的呼声又很高。  由此可见,二手房市场的提价空间并不大。薛敏强也预测,二手房市场“价稳量升”之势态还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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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毅德房产中介“隐瞒”房屋年限――买房人提出退房 一万定金强扣七千》一文刊发后,房管部门证实,毅德房产中介处于无备案状态,没取得房产经纪机构许可证,房管监察部门将介入进一步调查。  回答敏感问题 毅德含糊其辞  对于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及扣定金变中介费等相关问题,记者采访到了毅德房产中介公司一位姓朱的负责人,对于读者关注的几个问题,该中介将做出了如下解释。  记者:经纪人向买房人介绍房屋年限是1998年的,而房主则证实此房是1994年的,对此你怎么解释?  毅德中介:合同上没有标明房屋是哪年的。  记者:毅德中介隐瞒房屋的真实信息,买房人要求退房及返还定金,毅德中介怎么解决此事?  毅德中介:让买房人来我们公司解决,也可去法院起诉。  记者:毅德中介是否取得了房管部门的备案证书?  毅德中介:以前需要取得备案证书,现在都不用了。  记者:在居间合同上为什么没有经纪人的签名?  毅德中介:我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据了解,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产中介和经纪人不得以隐瞒等手段招揽业务。据买房人刘女士介绍,毅德中介恰恰隐瞒了房屋年限的问题,她感觉上当受骗了,才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此办法还规定了房产中介依法备案程序和签订居间合同经纪人协理签名等相关事宜。然而,记者在采访毅德中介的过程中,该中介的部分行为违反了此办法的相关规定。  无备案证书  毅德涉嫌“黑中介”  据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产中介机构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然而经核查,这家名为毅德的房产中介机构没有备案,也就是说该中介公司没有取得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但却从事房产经纪业务,这就涉嫌“黑中介”了。  绝不姑息  房产监察部门将介入调查  13日下午,记者将报道内容向南岗房产监察中队进行了举报。对于毅德房产中介公司隐瞒房屋真实信息一事,房产监察中队宋队长表示,他们会认真调查,查证属实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绝不姑息。目前需要买房人刘女士配合调查,她要到房产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才能立案调查此事。据了解,目前哈市房管部门已联合哈市工商部门,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对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窦志佳 陆浩然 本报记者 芦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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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5日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和房屋租赁代理的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是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通知。  从字面意思理解,这意味着,今后买卖二手房时,交易双方将可以和中介就中介费讨价还价了。  然而,中介业内却倾向于从“单向收费”转为“双向收费”,即增添对房东的收费。而且宁波几家大型中介已经开始酝酿新收费标准,意向将当前1%左右的收费标准翻倍。  这些企业现行的中介费收取标准,基本是10万元以下部分按1.6%计价,10万元以上部分按0.9%计价,总的中介费多低于成交价的1%。  “现行的1%左右的收费标准确实偏低,相比其他一二线城市,宁波中介的日子不好过。”南天房产的总经理助理薛敏强表示,提高收费标准是业内的主流。  事实上,这几年也有外来二手中介受宁波低佣金、本土化等制约,产生“水土不服”。两年前,易居臣信就是在当时的限购令下,难过“严冬”悄然退出了宁波市场。同期,也不乏本地的大小中介因日子难过缩编门店,甚至倒闭。  那么,中介费要涨的声音一出,二手房的购买力是否会受到冲击?市民刘先生对此表示,如果中介费要多收一倍,他可能暂时就不考虑二手房市场了。  薛敏强也坦言:“市场一开始肯定会出现抗性,市民不愿意掏中介费,以至于出现更多’飞单’的情况。”  一些小规模的中介机构则担心,因各方面实力不敌几家大型中介企业,或在面临行业洗牌时败下阵来。  当然,有出就有进。有业内人事猜测,随着收费管理的放开,宁波市场或吸引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外来“大鳄”进驻。  既然提高收费已成为业内最大的呼声,那么只有同时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说服购买二手房的客户掏中介费用。多家中介机构表示,服务水平将成为他们接下去的主要竞争点。  对于放开中介费管理,宁波市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王小辉也表示,会有助于行业良性竞争和发展,从而促进中介的服务水平。  不过他也指出,中介费调整也要看市场的情况而定,交易的繁简程度、消费者的接受度等都是重要参考因素。(记者 王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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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身陷一宗房产官司的小王接到了法院的判决通知书,要求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小王,找到了我们来咨询。  案例:  未及时签订买卖合同  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2年10月15日,小王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投资意向书一份,约定小王自愿认购该开发公司的购物中心的一个铺位,总价款为138万元。认购时小王支付了定金336000元,当时约定待工程动工后再交20%,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补交至50%,剩下50%按揭或一次性付清。并且约定,如果通知小王办理交款和按揭手续时,小王不来办理的话,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每天支付2‰房屋总价违约金。  意向书签订后,小王按时支付了定金336000元。之后,开发公司向小王发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售许2011第2号)并通知王某应按照约定日期前往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三日将收取总房价每日2‰的违约金。但小王未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  又过了一段时间,该开发公司给小王发出了《关于王某违约处理的通知》,要求小王在一定期限内前去处理。之后,该开发公司两次向小王发出通知,要求小王配合完成按揭手续,逾期视为违约,按约定收取违约金。第二次收到通知后,小王向该开发公司又支付了购房款552000元。但小王至今未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也未支付剩余房款。故开发公司还是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意向书并支付违约金。  但小王认为,开发公司在起诉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开发公司已收受大部分购房款,该投资意向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开发公司假借投资意向书之名,以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要求本人承担违约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要求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应认定为预约,并非买卖合同。故小王提出投资意向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见不予采纳。小王接到开发公司发出的通知后,未履行意向书确定的义务,故开发公司有权解除购房意向书,并请求由小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签订意向书后  要及时签订买卖合同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小王与开发商虽然对商铺的坐落、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但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只能认定为预约。同时,小王也无法证明开发公司存在先行违约行为,故小王不应承担违约金的抗辩便无法律依据。律师提醒购房人在签订意向书后一定要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正式文本或者在意向书中明确意向书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以便保护自己的权利。 本报记者 丁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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