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制定《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充完善办法》(简称《补充完善办法》),对我市2013年6月17日颁布的《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其中,保障办法和基金管理内容有所增减,比如实施“先保后征”,征地前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到位。 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据了解,《办法》实施以来,我市245万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补充完善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补充完善办法》改变了《办法》中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实行单独建账的办法”。 衔接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险种 据了解,《补充完善办法》指出,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办法》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按《办法》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上二种情况均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处理。 我市要求,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县2月底前要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在实施前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保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补充完善办法》提出,建设用地单位预先将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存入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 另外,县、区(开发区、新区)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确保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征地材料必须包含‘预存资金入户凭证’,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先保后征’的有力措施,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记者 高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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