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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期
房屋承租人死亡 共同居住人是否有权继续居住?
  【案情】 王某将自有房屋租给外地人赵某,两人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期3年,年租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赵某即与妻子及两个孩子一起入住租赁的房屋。一年后,赵某因车祸身亡。此时,王某正后悔租金定得太低,又有人已表示愿意以每年8000元的价格租赁此房,王某就去找赵妻,要他们搬出,说租赁合同是他和赵某签订的,现在赵某已死,租赁合同自然终止,限他们1个月后搬出该房屋。这对赵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赵妻觉着这样对他们十分不公平,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王某订立了房屋租资合同,但是与其妻儿共同居住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34 条规定的租赁权继承的条件,赵某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赵妻作为赵某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赵妻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王某不能反对,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既然赵妻愿意继续租赁该房屋,因此赵某和王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王某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  【评析】 本案涉及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是否有继续居住的权利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 234 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也就是说,即使承租人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如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承承租人原享有的租赁权,即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因此在本案中,赵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王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与其妻儿共同居住的,符合租赁权继承的条件,赵某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赵妻作为赵某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赵妻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王某不能反对,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王某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合同法》第234 条之所以对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租赁合同租赁权的可继承性作出规定,其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当多人,比如一家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时候,往往只是以一个人的名义作为承租人来与出租人签订合同,以共同居住人的共同名义来订立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当事人一般也不会考虑到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但当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时,就会造成对与承租人一起共同居住的人极为不利的局面。房屋实际上是共同租赁并共同居住的,如承租人一死,租赁合同就终止,或者出租人可以解除,这无疑对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是不公平的,临时另找房屋居住也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在这些共同租赁房屋居住的实例中,大多是一家人居住,一家之主作为承租人,当承租人一死,留下的往往都是老人、妇女、孩子,是需要特殊保护和照顾的弱势群体,因此,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合同法》第 234 条作出了如上的规定,允许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即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权是可以继承的。  根据《合同法》第 234 条的规定,如何适用这一条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必须是租赁房屋用来居住的租赁合同。这是指租赁房屋的目的条件,必须是用来居住的,如果租赁房屋的目的不是居住,而是开店做生意经商等目的,就不符合对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照顾的法律精神,因此,这时的租赁权就不能继承,不适用《合同法》第 234 条的规定。  2、必须是承租人以个人名义订立的租赁合同,而与他人共同居住的。如果承租人是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共同居住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继续租赁,就不存在保护共同居住人的利益问题了;承租人租赁的房屋如果只是个人居住,那么本案所讨论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  3、必须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正因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还没有终止时死亡,才存在租赁权的继承问题。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也可以不继续租赁,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愿意继续租赁的,原租赁合同就解除,这样就给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充分保护了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对出租人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失。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愿意继续租赁该房屋的,应该是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即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而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而适用于原出租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之间。  本案中,赵妻愿意继续租赁该房屋,因此赵某和王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王某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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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品房销量五连降 取消限购以价换量效果未显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前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座谈会上了解到,当前房地产市场稳中有降。7―8月份,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房供应量平稳增长,销售量降中趋稳,房价小幅上涨。商品房竣工面积连续8个月下降,商品房销售量连续5个月下降。  商品房开工、竣工、销售面积和销售额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回落或下降,商品房销售面积下降6.2%,连续5个月负增长。以价换量效果不明显。供应量和库存增长。今年8月底比6月底,新增商品房库存面积9万平方米,累计库存322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受此影响,建筑及装潢类消费增速同比回落5.8个百分点。  商品房价格小幅上涨。8月份,纳入国家70个大中城市统计的青岛、烟台、济宁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分别上涨0.3%、1.2%、1%,济南与去年同期持平;青岛、济宁、济南、烟台二手房价格同比分别下降1.4%、1.4%、0.5%、0.1%。全省商品房均价5402元/平方米,同比增长7.1%。另外,济南、青岛、泰安取消或调整限购政策后,对市场影响不大。  房地产市场面临下行压力。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持续回落。前8个月房地产开发投资仅增长9.4%,同比回落3.5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落2.8个百分点。7―8月份,全省13个设区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回落,青岛、淄博、枣庄、潍坊、威海、莱芜、德州、滨州8市增速同比下降。原因主要是去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首次突破五千亿元,形成了较高的基数;房地产信贷持续收紧引发的销售压力增加,售房款回笼变慢,对开发商后续投资造成影响。  房地产企业到位资金减少、土地成交价格下降。全省商品房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同比下降6.2%,增幅同比回落19.8个百分点;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34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4%;成交款67亿元,同比下降15.2%,土地成交价格同比下降23.9%。外商投资趋于谨慎,放缓投资步伐;受观望气氛影响,商品房销售定金及预收款下降。  □记者 李剑桥 通讯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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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楼市30年房价飞涨 每平米从700元涨至上万
  从88.6米的晴川饭店,到如今规划中707米的二七商务大楼  30年来,武汉楼市“长高”的不仅仅是楼房的高度  在历经房改和多项调控政策后,武汉的房价也一直保持上涨势头,住宅产品功能价值得到不断的提升  高楼耸立  30年来,三镇街头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与此同时,江城“第一高楼”的桂冠频繁易主,从晴川饭店到新汉正街大楼,高度也从1986年的不到90米,到如今的1000米,武汉“第一高楼”的争夺赛从未停歇。  建筑界有个不成文的说法:20层以上建筑物谓之高楼。据此,武汉第一座“第一高楼”,当是30年前崛起于长江与汉水交汇处的24层晴川饭店。晴川饭店位于汉阳龟山南麓,高88.6米,为武汉当时最高建筑物,是江城开放的最早标志。  1996年,武胜路口耸立起一座高达176米的圆顶型建筑。它就是取代晴川饭店的武汉第二座“第一高楼”――泰合广场。  1997年起,一座座高楼如雨后春笋般在武汉拔地而起。位于建设大道金融街上的“武汉国贸大厦”,以其212.5米的高度成为第三座“第一高楼”。  商界巨擘毛冬声,竖起了武汉第四座“第一高楼”――它就是高248米,共60层的武汉世贸广场,同时其旁边还建起了与世贸高度相差无几的“姊妹大厦”――武汉广场。借此高度,武广开创了武汉商业乃至中国商业的奇迹,至今已夺得全国单体商场经济效益“七连冠”。  与国贸大厦不过千米,新华路上一座全钢结构大厦,像一把利剑直刺云天。它就是武汉第五座“第一高楼”――336米高的民生银行大厦。  如今,武汉规划中的摩天大楼,已不仅仅将“比高”的目标放在本土,而是争相刷新“中国第一高楼”的纪录。  其中,武汉中央商务区438米88层的“武汉中心”大厦已进入快速建设期,目前核心筒结构出地面17层,它将是武汉在建的第一高楼。明年,438米的“武汉世贸中心”将开工建设,与“武汉中心”构筑成双子塔。  在建的世界第三、中国第二、华中第一高楼――武汉绿地中心(武汉606)。目前,606米绿地中心已“跃”出地面,开始地上主体结构施工。  江岸区为重塑“武汉城市近代化的起点”,计划5年投入700亿元打造沿江商务区。目前,二七片区正在规划一栋高达707米的商务大楼。如果这一规划成为现实,该楼将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高楼”。  房价飙升  30年来上涨数倍  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从那时开始,武汉市取消了福利分房,很多人在95年赶上了福利分房的未班车。那一年,堤角小区的房价只有700多元,头道街以下的解放大道上的新楼盘没有超过1千的,甚至有的楼盘可以零首付。但是,那时武汉的工薪阶层月收入普遍只有几百元,不到千元的房价也使很多人望房兴叹。  1998年-2002年,武汉的房价基本没有改变,有的楼盘几年下来涨幅也仅有几百元。  2003年一季度武汉市房价地价齐涨,其中房屋销售价格上涨了4.8%,土地交易价格上涨了6.7%,从2003年的“18号文件”起,全国掀开了楼市调控的历史。11年间,“国八条”、“国六条”、“国四条”、“国十条”、“新国八条”,再到近年来的“国五条”相继出台。在一波波新政的影响下,房价成了武汉老百姓最关注的社会问题。  2003年,武汉住宅平均价格猛涨至2226.52元/平方米。  2005年,武汉房价首次跳涨。数据上,其35.84%的年度涨幅,也是近十年来最高。  2007年,楼市持续升温。当年5月,解放大道上的融科天城一期一组团首次开盘,价格在6000元/平方米左右,9月,二组团入市,价格飙升至8000-9000元/平方米。2007年,武汉市商品住房价格为4685.32元/平方米,与2006年相比上涨了1063.12元/平方米,涨幅达29.35%。  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楼市呈现一派萧条的景象,出乎业内人士的意料。同样,2009年至2010年武汉楼市的火爆,也让业内和购房者措手不及。房价的升势在2010年继续。这一年,徐东房价整体破万。在光谷,叫价在8000元/平方米,并不使人惊讶。而这一年的最后一个月,武汉再现总价地王和单价地王。  2011年开始,楼市进入了“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周期,限购、限价、限贷政策频出。据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分院相关数据显示,如果剔除2011年新增的新洲、汉南、蔡甸三个区域9800套的成交量,则2011年武汉住宅成交较去年下降10.8%。  2012年,武汉楼市形成供应多,竞争强的局势。加之限购限贷抑制,以及房管部门对开盘价格严格审批,从2012年年初到年尾,全市平均价格上涨不到2%。  2013年至今,随着限购限贷政策进一步趋紧,全国楼市普遍遇冷。但在此背景下,武汉中心城区房价近年依然均价首破万元大关。  人居进步  居住价值不断提升  计划经济时代,住房一直作为国家或单位提供给职工的福利之一,住房投资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居民住宅投资严重不足。1978年,中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仅7平方米建筑面积。那时,武汉遍布的是“鸽子笼”式住宅,市民对于住房的理解只是希望能有个地方可住。  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改革城镇住房制度、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设想。随后,通过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投资机制,武汉的单位和个人的住房投资积极性得到了调动。  98年房改后,武汉市有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购买商品,成为住房投资和消费的主体。随着商品房发展得日趋成熟,武汉市民开始更加讲究住房宽敞、明亮、舒适。为了迎合购房者需求,开发商纷纷建造环境幽雅、舒适的小区。居民们从平房搬进楼房,小房换成大房,同时花钱去精心装饰。  进入21世纪初,武汉市的楼越建越高,小高层、电梯房在不少小区中出现。同时,开发商对于社区绿化景观越来越重视,不少片区的小区的绿化率从20%提升到30%甚至40%。此外,小区内的配套越来越齐全,会所、学校、幼儿园、健身场所几乎每个小区必备。室内的设计也日益人性化:客厅的落地推拉门,将室外小区园林绿化尽收眼底;窗户是塑钢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性能明显提升。  如今,武汉的住宅功能日趋丰富,并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生态化、人性化的特点。较之传统社区,现在许多楼盘开始打造全年龄段的产品,让购房者能够依照需求选购房子。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居住者的生活便利,商业配套齐全的综合体项目不断涌现。同时,随着市民对居住环境的重视提升,以环保、节能、科技为主题的生态住宅也越来越多。在购房者眼中,现在的房子早已不简单是日常起居的场地,一处好的房子,应当兼具居住、投资、养老等功能。  记者吴宗泽 制图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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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释疑: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按照贷款最高限额如何计算贷款额度?  答: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①个人资料;②信用资料;③购房资料;④担保资料;⑤公积金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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