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时下的楼市没有“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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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热评  《常州日报》最近在头版头条位置刊发的《我市目前已到购房好时机》一文遭遇了漫天口水。在楼市销售陷入僵局、房企资金链紧绷、土地市场日益冷淡的背景之下,《常州日报》目的是为了给市场一颗“定心丸”。此外,呼和浩特放松限购、济南的放松限购,天津、厦门、温州等多地或明或暗放开限购,也是在派发“定心丸”。可惜,楼市向下趋势已成,单薄的力量不足以扭转整个趋势,时下的楼市没有“定心丸”。日前,在三亚举行的博鳌房地产论坛上,全联房地产商会创会会长聂梅生明确表态,楼市已到下降周期,取消限购为时已晚。  这一次房地产市场的下滑,可以说是多重力量作用下的结果,当中包括了严厉的调控、过高的房价、楼市本身的周期、收紧的房地产信贷等,多种力量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套在房地产市场脖子上的死结,把市场勒得喘不过气来,更让部分房企感受到了寒冬的气息。2013年,房地产市场出人意料地狂飙突进,房企销售一路高歌,其势之盛,犹如一列全速前进的高速列车。能让这列高速列车在半年时间内把速度降下来,由此可见这股力量有多大。  要想消减这股庞大的力量,让房地产这辆高速列车再度提速,只有动用国家的力量,例如2008年的强刺激政策,又或者是限购的全国性松绑、首付比例的降低、房贷利率的优惠……并且还要用组合的手段,方能解开死结,再给楼市添加动力。单靠一个城市松绑限购,甚至依靠一篇文章就想改变预期,扭转局势,就像与风车作战的堂吉诃德,只是异想天开。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缓中趋稳”的结论、第二季度好于第一季度的现实都意味着:楼市的强刺激不会到来,维持原状是最大的可能。要想走出泥潭,楼市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这将会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绝非几个月或半年时间就能结束。  日前,有一手代理行表示,如果房贷等政策在9月份仍然维持原状没有放松,他们会劝告开发商进行新一轮的降价。(张秀钦)  □本刊评论员  楼市向下趋势已成,单薄的力量不足以扭转整个趋势。要想走出泥潭,楼市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这将会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绝非几个月或半年时间就能结束。                        
  17日,记者在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上了解到,即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房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予以公示。  下一步,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违规预售或变相预售收取定金、预订款费用的情况等。该整改的整改,该查封的查封,对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工整顿,依法处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住建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强制措施。  另外,各县(市、区)要对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建设坚决叫停,严格把关,对非本村人员购买小产权房的要坚决制止。公安、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城管执法、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合查处、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记者 贺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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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上午,芝罘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房产纠纷案。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原告吴某称房屋是她的,将房屋卖给聂某后,聂某又解除合同退了房屋。可当吴某要拿回房屋时,青岛某公司现身,称聂某是公司工作人员,公司才是真正的房主。而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黄某称,房屋通过他又卖给了杨某。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却出现了四个“房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17日上午8点40分,芝罘区法院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房屋纠纷案件,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已是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了。原告是老人吴某,被告是芝罘区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黄某。  庭审中,原告吴某称她在芝罘区华信家园有套房屋,2010年11月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聂某。因当时未办理房产证,房屋也就没有过户。2013年3月,聂某因工作原因不能居住该房屋,经双方协议,聂某将房屋退还给吴某,吴某退还房款48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13年5月,吴某发现房屋被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黄某租出去了,为此吴某和家人多次前去和黄某交涉,要求返还房屋,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房屋继续被黄某出租。吴某遂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黄某将华信家园该套房屋腾出,并返还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产生的租金。  被告黄某辩称,该房屋产权不是吴某的,吴某的起诉没有依据,诉讼请求不合法,起诉不真实。当初是青岛某公司出钱让聂某购买该房屋的,事后,聂某和青岛某公司委托从事中介工作的黄某代理销售这套房屋。从事中介工作的黄某于2012年5月18日,与案外第三人杨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将该套房屋卖给了杨某,并且杨某已入住。被告黄某辩称,他没有侵占涉案的房屋。  对于吴某向法庭提供的2013年她和聂某签订的《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份证据,被告黄某的代理律师表示,不清楚聂某是否真的签过这份合同,合同真实性无法确定。吴某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内容是吴某的儿子赵某和聂某关于房屋纠纷的对话,录音中赵某称已退还大部分房款给聂某。  对于这份录音,黄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声音特征和上述两人很相似,但是不能确定真假,即使这份录音是真的,那也只是说明吴某没有将钱全部退给聂某,聂某并没有将房屋交给吴某,也未同意吴某占有这套房屋,所以说这套房屋不是吴某的。  因涉案房屋还涉及到聂某、青岛某公司及杨某,到底谁是房屋的主人?法院还需要进一步查证。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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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通讯员仓文华、张毅涛报道:广州市民梁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半年多前将房屋出租给一名外国人,却因此被公安机关罚款1万元人民币。因为,他不知道,他的外国房客涉嫌非法居留。  据了解,梁某在越秀区下塘西路有一套房子,长期出租给外国人居住。去年9月的一天,梁某通过非法房屋中介将该房子出租给一名外国男子。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该名外国男子仅出示了一张办理外国人签证延期回执。他自称,护照在办理延期中,暂时无法出示护照原件。为了顺利租出房子,梁某在既没有查验该名外国男子的身份证件也没有依法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该男子住宿登记手续,便将房屋租给该男子,事后也没有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  今年5月,公安机关在一次清查行动中,将梁某的外国房客查获,因其无法出示任何有效身份证件涉嫌非法居留,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名男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同时,因屋主梁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容留非法居留外国人,近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梁某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容留违法外国人 可能被行政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广州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容留违法外国人,不仅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行政拘留,请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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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 杨擎) 近日,记者在济阳县房管中心了解到,自2014年7月1日起,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完成后房管中心不再留存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只留存复印件。   “1日前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到房管中心三楼档案室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房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共有房屋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据了解,领取房屋证书原件时,市民需携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需由受托人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等必要材料。   “如果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拨打0531-84216007、84211493进行咨询。”房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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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实习生吴方宇、通讯员邹宇婷报道:1993年出生的外地人小温不符合购房政策,但某知名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却承诺只要支付2.5万元“特殊通道费”,就能达成交易,没想到被卖家识破并举报,小温不得不支付6万多元的违约金,同时把始作俑者中介公司也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该案在白云区法院宣判,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中介担责七成,赔偿小温4万多元,并退还中介费。  资料虚假被卖家举报  并非广州本地户籍的小温,并不符合广州购房条件。2012年,年仅19岁的小温得到父母的资金支持,想在广州买房成个家。小温表示,她并不具备买房资格,但中介经纪人向她承诺,只要缴纳2.5万元的“特殊通道费”,就可以让其在广州购房。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小温看中了白云区新市镇某房,中介帮小温办理了虚假的户籍资料。  小温回忆,同年10月,她与卖方签订合同,次日支付中介费,并于次月支付首期房款。2013年1月,她还向中介支付了“特殊通道费”。2013年1月10日,买卖双方在网签合同上签字确认。  2013年1月31日,买卖双方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共同申请交易登记。当日,卖方因怀疑网签合同内容被人篡改,即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棠景街派出所报警。同年4月7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认为小温在交易中存在提供虚假户籍资料的情况,决定不予登记。因交易不成功,中介工作人员将2.5万元退回给小温。  买家状告中介获支持  随后,小温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期房款。卖方提出反诉,要求小温赔偿违约金6.3万元。白云区法院判决卖方返还13万元房款,小温赔偿卖方违约金6.3万元。房子没买到反而赔了钱,小温又将中介告上法庭。小温表示,正是中介做出了承诺,才有之后的虚假材料一事,错在中介一方,要求中介赔偿6.3万元,并返还5000元中介费。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某中介作为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专业公司,必须尽到审慎、勤勉的义务,为买卖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交易信息,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中介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小温如实报告。从中介工作人员收取小温额外款项2.5万元后因交易不成功又退回给小温这一事实可以证实,中介对于小温利用虚假户籍资料办理房产交易是明知的,而且还提供了有偿服务。中介明知小温不符合购房政策,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反而误导小温,造成合同解除,导致小温损失,存在过错。小温明知不符合购房条件,却想通过中介利用虚假户籍资料办理房产交易,亦存在过错。对于小温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从某中介作为房产中介专业机构及违法提供有偿服务等情节考虑,中介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担责七成,赔偿小温44000余元,并退还中介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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