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老旧频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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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电梯老旧,存在安全隐患,居民出行不便,却迟迟不见改善。去年,本报“夏令热线”曾报道过此事,但家住长宁区天山新苑的陈小姐近日再次致电本报“安居热线”反映,小区内电梯至今仍然“重病缠身”。  陈小姐家所在的天山新苑内一共有13部电梯,但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居民上下楼几乎不敢乘坐,因为电梯不是把人关在里面,就是运行时发出“嘎吱嘎吱”的响声,令人胆战心惊。陈小姐告诉记者,由于每天都有电梯发生故障,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出行,他们曾通过小区保安 ...
不动产信息联网未提“以人查房”
  昨日,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实现全面联网。  该《条例》和8月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差比,有5处修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增加了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这些条款强化了不动产登记的两大功能:一是明晰和保护产权,二是便利和保障交易。  值得一提的,《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该《条例》将实现不动产信息的联网进入实质进程。通过搭建一个共同平台,梳理相关数据,在这个平台内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将逐步填补农村宅基地用房空白。长期以来,小产权房一直顶着不合法的帽子,通过登记一方面可以做到确权,另一方面也给未来如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条例》对楼市会产生什么影响?上海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经理卢文曦表示,明年《条例》实际执行后会加大市场焦虑情绪,尤其是手握多套房源的业主。  但是不动产登记本身不会对楼市起到压制作用,而是将房地产税等其他手段相结合使用。从目前相关进程来看,整个工作预计至少要到2018年才能完成,因此至少还有3年的时间窗口。因此,暂时还不会对楼市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以及预期上的变化。  随着此类制度推进,对于房价的抑制是有利好的。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分析道,尤其是随着住房信息的公开透明,将使得整个住房市场中部分投资投机炒房因素得到抑制,使得未来行政性调控房价的做法减少,而地方政府也能够用一个更有效的方式来管制价格。本报记者 杨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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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正式公布。离明年3月1日实施,还有三个来月。趁这段时间,我们可以自己普及一下不动产登记是啥子,有啥用。  就从咱们的家说起吧。  房地统一最直接、最紧要  对城里人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最直接的是房地统一。我们经常说房地产,其实房产、地产是两码事儿。按国际标准,只有地产,没有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地产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因为在物理世界,只有土地是“不动”的。因此,不动产登记,让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做,还是有道理的。  我国情况特殊。按宪法,我国城市土地是国有制。我们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权,土地是使用权。大家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有70年期限。所以我们就犯嘀咕―――这不就成了租用吗?对。但经济法上有说法,无限期或非常长期的使用权,就相当于所有权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上规定住房70年后,土地使用权自动延期―――尽管缺乏细则,也不清楚是不是免费。  有房子的人,都特别珍惜自己的房产证,但从法理上说,“地产证”更牢靠。没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当虚幻的。为了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包括推动房产与地产统一,就是变成一个本本。这就是法学家们经常说的“不动产登记核心要件是登记簿”的意思。  农村才是“广阔天地”  对于不动产登记,城里人比较关心自己的房子。但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最大一笔不动产,在城市的环路以外―――广大农村地区。  从产权上看,我们离农村不动产并不远,我们很多人住房的土地就是从农村征地来的。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郊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在流转、交易、抵押等方面市场空间尚未打开。相对于城市房地产,农村土地可交易性差,自然在“价格”上没优势。  但价格上没优势,不影响价值上有绝对优势。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法律上界定了农村不动产的范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就是山水林田湖。  您会说,可是农村不动产交易性太差呀。对,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要改变这一点。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明确这块玉米地是谁家的,把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这块地才能更顺利、完整地流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分离。土地流转、农地“入市”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样,农村不动产就值钱了。  您可能动心了。但还是得告诉您,“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并不能改变全世界都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也不可能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  或能“倒逼”反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关于“以房查人”“查房反腐”话题不免又热起来,网上还有人进行“票决”。对此,我们内心相当矛盾:一方面,我们很想一路畅通无阻,想查谁就查谁,把那些贪官污吏、房婶房叔统统揪出来;可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自己及父母子女住地全部地理坐标、门牌号码甚至户型结构、卧室客厅结构都被公之于众,弄得全世界人都知道。  这种矛盾态度可以理解。因为坚持“查房反腐”的人,可能是病急乱投医,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要依法治国,治贪也要依法。“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法理依据和法源。物权法未赋予不动产登记“反腐”功能。  但我们的世界从来都不像法学讲义那样讲逻辑。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发挥“反腐”作用,因为“阳光立法”或“阳光法案”缺位。物权法也好,不动产登记条例也好,作为私法,并不属于“阳光立法”范畴。  “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指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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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已设不动产登记局 统一登记全省不动产
  记者今天从相关部门获悉,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已更名为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该厅增加实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职责。厅内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其中设立地籍管理处(省不动产登记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更名为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主管全省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记者了解到,更名后的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责调整,增加实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内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其中地籍管理处(省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能是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和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市县地籍工作;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等。  业内人士认为,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不是针对房价而出台的宏观政策,而主要是为不动产确权与完善物权法,与房价调控没关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条例》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依法采取必要安全保密措施。(记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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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明年3月施行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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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物权稳定 便民利民
制图:李姿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颁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物权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条例》不仅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关乎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本报记者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更好地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并方便企业和居民  《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认为,《条例》以物权稳定和便民利民为核心原则,全面落实了国务院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精神,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大法制成果。  “《条例》的颁布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尤其是对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说。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呢?王广华介绍,根据有关要求和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轻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  私人不动产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该怎样处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关系?魏莉华表示,《条例》对处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关系有明确的考虑,主要是建立了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和查询服务制度。首先,明确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与互通共享的责任主体与客体范围及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同时,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这既方便了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  其次,《条例》明确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权限及保密责任主体等要求。《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同时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规定了查询人对查询信息的保密义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行,不会抑制房地产业发展  一些机构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抑制房地产行业发展。有研究报告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增加存量房交易市场的供给,加大房地产价格下行压力。是这样的吗?  据介绍,首先,《条例》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其次,《条例》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充分体现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为基础,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十余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了登记范围。再次,《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这些规定,对于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与准确,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与公信力,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具有重要意义。  “长远看,作为物权的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只会有利于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房地产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机制的完善。一个稳定且有收益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形成,不会导致房地产投资的下滑。房地产投资的波动,从本质上来说,应该与经济景气周期和消费需求相关。”王广华说。  有人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为房地产征税铺垫,是这样的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认为,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还处在政策试点阶段。不动产统一登记会给包括税收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方便和条件。  官员财产公示与不动产登记不在一个体系,“小产权房”纳入登记没有依据  有不少人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反腐败的推进。这种说法成立吗?孙宪忠认为,按照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具有公开性。这些观点主要有二:一是要求不动产登记的资料要向社会所有的人公开,要允许人们自由地查询他人的房产;二是把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立法相联系,要求该条例能够发挥监督官员房产拥有情况的作用。这些观点有内在的联系,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呼声,必须予以阐明。  一些人包括媒体炒作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话题,都是一种误解。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内容很多,其中之一是要求官员公布其财产,以方便社会监督。这些立法是专门针对官员的立法,属于官吏立法,和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在一个体系之内。“不动产登记立法属于财产立法,不论官员还是民众,其不动产财产都要纳入登记,但是阳光立法只能针对官员,不能针对一般民众。法律可以要求官员公布其财产,但是不能要求一般民众也公布其财产。”孙宪忠说。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没有考虑小产权房登记,魏莉华表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方管理的差异,各地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小产权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但人们非要给它冠以美名“小产权”,其实是表达了各种利益诉求。从法律意义上看,把“小产权房”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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