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无居委会 孩子就近入学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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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所居住的广济小区二期,成了无人管理的“空白地带”。 本报见习记者 孙越 摄  “我们的小区没有居委会,老人孩子都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居住在广济小区二期的王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道。11日上午,记者通过走访相关街道办事处获悉,王先
  近日,泰安市申报的30.51亿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顺利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审批。该笔贷款资金陆续到位后,将会大力缓解泰城棚改资金压力,对加快泰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次提报的棚改贷款项目涉及城区1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分别是高铁B区、高铁C区、弘泽纺织片区、财源社区、四号社区、洪沟社区、水泉社区、艾洼片区、北上高片区和老王府片区,回迁安置总建筑面积127万平方米,共安置6481户23347人,项目总投资40.18亿元。  该贷款项目采取省级统贷模式,由省平台统一承贷后转借泰安市使用,贷款额度30.51亿元、期限25年、利率4.995%,政策非常优惠。  记者了解到,2014年,省下达泰安市的住房保障任务为新开工建设10498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20套、公共租赁住房1994套、棚户区改造8384套(户),连同结转项目基本建成7700套。棚户区改造项目数占保障性住房建设总数的近八成。  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涉及城中村、城市棚户区改造,改造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其中,棚户区改造前住宅建筑面积153.9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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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短信业务平台开通运行,通过该短信平台,职工可方便、及时地查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据悉,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可以通过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个人专业版(单位版),按照操作提示免费定制短信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单位)申请定制短信业务后,可以及时收到公积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的短信。短信内容主要是单位按月为职工缴存或职工提取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变动情况,以及公积金贷款每月正常还款、逾期还贷情况。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职工初次登录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定制短信业务时,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的初始查询密码为住房公积金职工编号后6位。职工编号获取有三种方式,一是本人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所属银行自助终端查询;二是本人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查询;三是本人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处查询。  此外,职工还可以自主使用编辑短信的方式查询贷款明细、贷款余额、公积金明细、公积金余额、查询密码重置、查询密码设置及修改等住房公积金情况。(记者 蓝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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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菏泽一女子为他人担保借款,因到期未偿还借款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该女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还用其名下的钱购买了两套房产。直到2014年,其名下的两套房产被牡丹区法院依法查封,该女子才及时偿还所有债务。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女子终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依法判刑。  2010年7月17日,菏泽的张兰(化名)与他人一起为王东(化名)担保,向刘文(化名)借款108万元。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然而借款到期后,虽然刘文多次催要,但王东、张兰等人一直不还钱。看到自己迟迟要不回钱,2011年5月16日,无奈之下的刘文将王东、张兰等人告上法庭。  2011年5月3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东偿还刘文借款108万及利息,张兰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经过法院判决,但直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王东、张兰等人仍然拒绝还款。为了尽快要回自己的钱款,刘文向牡丹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7月21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兰进行司法拘留。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张兰并非没有能力还钱,并用其名下的35万元分别于2012年、2013年在菏泽市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4月11日,张兰名下的这两处房产均被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张兰也因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依法逮捕。案发后,看到自己难逃责任,张兰等人才将所有欠款及利息还清。  近日,牡丹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兰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却将其所有的3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房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综合其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张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  齐鲁晚报(记者 邢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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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份,市民田女士在福山区北美枫情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  但就在本月7日,她家里的防盗门锁突然被人给换了。她报了警。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3天后,换锁的一方再次来到她家打算换锁。因为当时她在家,对方没能得逞。  为什么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却被他人接连换锁?  下班回家,发现家门被换了锁  12月7日下午5点左右,田女士下班后接孩子回家,来到屋门前却怎么也进不了家,原来自家防盗门的锁被人给换了。“会是谁干的呢?”她想,平时并没有得罪什么人,应该不会是恶作剧。思前想后,她想到了前几天贴在楼道里的纸条。“4号,我们楼道里贴了个纸条,上面写着催房租的消息。消息上还说,如果逾期不交房租,就会换锁。”  田女士说,她是通过福山区昊宏中介买的二手房。8月17日,她跟原房主王来平(化名)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了37万元全部房款和其他税项,并于9月底办理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经记者核实,田女士确实与原房主过了户。  12月4日,她在楼道里看到了另一家房产中介――筑家房产中介贴的纸条。买房前,她的确发现里面有租客居住,但她并不清楚房子与筑家房产中介之间有什么纠纷。  为防止意外,贴条的当天她就与原房主通过电话协商,要求对方跟房产中介处理好,“没想到这样的事还是发生了。”  虽然从未接触过筑家房产中介,她还是根据纸条上留下的电话联系到了对方,对方承认换锁是他们所为,并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收回房屋的使用权。  双方互不让步,事情陷入僵局  田女士手里持有房屋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在她眼里,筑家房产中介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她的正常生活,于是便报了警。出乎她的意料,筑家房产中介并没有退缩,而是也拿出一份合同。这份合同是中介与原房主在2012年签订的,根据合同,中介总共享有房屋使用权5年,截至目前还有3年期限。  鉴于这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民警希望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田女士要求对方不再影响她的正常生活,中介则要求田女士搬出,维护中介对此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双方几次沟通,可谁也不退步。  12月10日中午,筑家房产中介再次派人来到这里准备换锁,由于田女士在家,换锁并未进行,但中介工作人员向她下达了通知,若她一家还不搬出,还将再次换锁,收回房屋使用权。  “我不可能天天不上班,在家看着。”田女士说,对方的换锁行为已经威胁到自家的财产安全和居住安全。  房产中介: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  筑家房产中介崇文街店的员工说,换锁确实是公司行为,但只是保护权益的一种手段,“作为中介,我们都会提前通知租客交款,若对方不交款,且仍占用房屋,只能通过换锁来收回。”到达交款日期后,租客并没有交款,“等我们去出租屋,看到住在里面的并不是我们的客户,让她搬走未能成功,所以才换了锁。”  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鹿姓负责人说,与原房主签订合同时,房子还是毛坯房,是中介公司花钱做的装修,合同约定,中介享有60个月的使用权。随后,鹿姓负责人给记者出示了当初签订的合同。记者发现,除了以上内容,合同中还约定,若未到使用期满,房主想把房子卖掉,需提前30日告知中介,并支付中介装修费、广告费等损失3万元。  “直到现在,我们还每月按时给原房主打租金。”鹿姓负责人说,中介并没有收到原房主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只有继续履行合同。此外,负责人也坦言,会继续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对房屋的使用权,“现在房子没法出租,不仅少了这部分收益,每月还得支出给原房主的租金。”中介负责人说,若田女士一家坚持不搬出,将于近期下达律师函。  原房主不配合 三方无法协商  筑家房产中介鹿姓负责人坦言,从事房产中介7年的时间里,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按说在二手房买卖前,都会注明房屋现有状况,签订协议时也该规定何时通过何种方式交房。”鹿姓负责人坚持,田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原房主,但这不能影响中介的使用权,否则中介也将用法律武器维权。  那么,在买房前,田女士是否知道中介与原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田女士说,她知道当初有人租住,但并不清楚原房主与中介的租赁合同。筑家房产中介崇文街店工作人员说,这套房子最后的房客,采用押一付五的方式租住,截止到12月份,“但据我们所知,房客还没有到截止日期就搬走了,也未向我们索要1000元押金。”工作人员怀疑,可能为了提前让田女士入住,原房主与房客私下协商解决了。  如今,想要解决此事,田女士、原房主和筑家房产中介须坐下来好好商议,但中介方面说,他们多次联系原房主,对方要么不接电话,要么不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同时,中介方面说,原房主在卖房前并未告知他们,他们对此并不知情。那么,原房主在卖房前是否告知买房者有关情况?记者联系了原房主王来平,但对方说,在老家有事,还未说明情况,就将电话挂断,当记者再次联系对方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中介换锁 属违法行为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付磊律师认为,“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说法具有相对性,而一旦满足三个条件,这一说法将不再受用,即已付款、已过户、现房主买房时对房屋租赁并不知情。  付律师说,根据田女士的说法,她已经满足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法律也会对此进行保护。  此外,付律师认为,中介私自更换田女士房锁的情况属违法行为,侵犯了田女士的合法权益。房产中介可联系原房主,向原房主索要违约金,若对方不接受,则可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杨薪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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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先生于2011年和某商品房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合同时朱先生特意看了开发商出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边写着该栋规划为楼房地下两层,地上十八层。朱先生购买了位于地上第十七层的一套房屋,并于当天将80万的购房全款付给了开发商。如今开发商已向朱先生交房,但是迟迟未下房产证。朱先生去建委查询后得知该楼房的规划楼层为地下两层,地上十六层,共计十八层!朱先生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答:朱先生购买的第十七层楼房是不在该栋楼规划许可范围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层楼房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开发商向朱先生故意隐瞒第十七层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朱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并且请求返还80万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再请求该开发商承担80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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