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终获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地方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参与该条例起草的温州市中小企业促进协会会长周德文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该部条例可以被称为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破冰,“改变了过往民间借贷无法可依的情况”。周德文表示,该部条例的出台也会给广东、深圳等地民间借贷立法提供参考,“随着省市各个地方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或许将倒逼国家出台民间融资的法律”。
据记者综合资料,《条例》主要呈现以下四大亮点:一是借款300万元以上需要报备;二是明确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8倍;四是规定集合资金应当用于生产经营项目。
同时,记者通读该《条例》也发现,作为一部地方性的法规,相关条文的规定也较为详细。如《条例》第三章中的第十三条,就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一是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二是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三是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的。同时,明确提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违反并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下逾期未改,民间借贷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规定,有惩有罚,条文详尽”,一名在温州从事多年民间借贷的老板向记者表示,“我的理解是,只要我按照条例进行借贷,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同时也表示,有条例的明文规定“算是把民间借贷摆上了台”。
事实上,温州想就民间借贷立法已经“想”了两年。今年年初,该《条例》的草案曾经被媒体曝光,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记者注意到,其中在草案阶段备受争议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48%”的这一说法,在此次通过的定案中已经不复存在,取代它的说法是“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从其规定”。
不过取消“48%利率上限”的这一条款,在近日也被不少媒体和公众误读,认为是放开了利率上限。“这是完全误读,其实是温州设立地方法尊重全国性法律的体现,不与上位法相悖”,参与《条例》起草的周德文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借鉴日本、中国香港等地的借贷立法来看,都有一个惩罚性的措施,“香港是年利率不得超过51%,超过了不但不受保护,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周德文透露,在方案上报的过程中,相关的监管机构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48%的红线过高,容易造成现有民间利率再次拔高,形成鼓励高利率的情形,二是与现有的法律政策“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相违背。因此,该《条例》最终的问世,对于利率的上限只字未提,仅改为较为含糊的说法,由双方约定但同时需要遵从国家的相关法律。
据悉,该《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在温州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也再次引发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的讨论。
参与《条例》起草和讨论的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向媒体介绍该《条例》的意义时称:“是对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存在的乱象进行治理,对原先一些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公司进行引导和规范。”
据此前的数据显示,温州市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1200亿元,“没有法律的规定会出乱子”,周德文表示,《条例》不仅就民间借贷做出了规定,同时规范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的民间融资行为,“拓宽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周德文对《条例》出台的看法十分积极,认为温州给广东、深圳、江苏等地的民间借贷立法提供了蓝本和鉴戒,“如果全国各地都纷纷设立自己的民间借贷融资法律,或将倒逼全国性立法加快”。他认为,这也不失为让民间借贷彻底“阳光化”的路径。
不过采访中也有温州参与借贷的人士对此并不看好,认为实施难度较大,“突然给个‘野孩子’套上‘紧箍咒’不是件容易的事儿”。记者戴曼曼
【全文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