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城市群四市公积金异地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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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中部省会城市,武汉、长沙、南昌、合肥四市联合签署协议,从201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将可以异地使用和转移接续。  据悉,本月初,四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会议在武汉召开,并签署了《长江中游
  统一登记后,对联网信息的查询将更为便利和有效,登记事项的变动也变得更为便捷,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复抵押、拆零抵押等物权欺诈现象  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登记”与“统一登记”,虽只有数字之差,却含意迥异。对于不动产,我国早已采取“登记取得”的法律模式。土地被称为“财产之母”,不动产的产权在所有物权中无疑是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依“登记产生权利”的不动产确权规则,登记为不动产的产权清晰与产权流转带来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本登记后获得的产权证书,是权利的直接凭证。  然而,从“登记”到“统一登记”,我们几乎走过了数十年。  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从适用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转型而来,在产权登记体制上出现了“多头登记”、“划片登记”、“标准不一”以及不能信息联网共享等弊端。随着登记权背后日益凸显的部门利益,甚至在信息联网方面也出现了部门保护主义阻碍。这种状况越来越不适应于当今市场经济的需求,也干扰了反腐“阳光法”配套法律的出台。  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不同于“信息联网”,这是两个概念。“信息联网”是保存现有多部门登记的局面下实现信息共享,只要技术到位,这是非常容易解决的问题。而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是把登记权统一收归于某一部门或新设立的某一机构,由其统一行使登记管理权。统一登记后,对联网信息的查询将更为便利和有效,登记事项的变动也变得更为便捷,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复抵押、拆零抵押等物权欺诈现象。  “统一登记”的主体功能,就是登记机构的统一、登记权的统一,以节省行政管理及人事成本,提升行政效率,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统一登记”的从属功能,则是派生于主体功能的一系列其他领域中的功能。如从反腐的“阳光法”角度上看,“统一登记”后形成的不动产统一信息,更能令检举人、审查机关很快掌握腐败分子及其家属成员和密切关联人的资产变动情况。而从财产流转的角度上看,资产信息越集中,越能在融资和抵押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信用支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放大反腐的从属功能,任凭并鼓励“以人查房”,将使“统一登记”后形成的集成信息沦为侵权信息,社会负面效应增大,损害“统一登记”的主体功能。同样,如果“统一登记”只守护主体功能,不顾及从属功能,“统一登记”会因缺少社会化的查询需求而变得没有意义。总之,协调好主从功能,是《条例》实施后面临的重要任务。  和静钧(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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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记者 王立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加快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任务,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22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记者:公众最关注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展如何?  王广华: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记者:信息平台比原来规划的次序大大提前了?  王广华: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6次部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审议《“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框架》的精神,我们在已有工作安排基础上,加快了信息平台建设步伐,目的是“反弹琵琶”,以信息化建设来推动不动产登记的“四统一”。  我们计划2015年7月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目前已经形成了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  真正落地需要操作细则  记者:参与条例制定的学者认为,条例都是原则性条款,真正落地需要操作细则,进展如何?  王广华:条例明确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条例颁布和实施,我们将抓紧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等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为统一登记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保障。地方也要同步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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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 王立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正式公布。离明年3月1日实施,还有三个来月。趁这段时间,我们可以自己普及一下不动产登记是啥子,有啥用。  就从咱们的家说起吧。  房地统一:对我们来说最直接、最紧要  对城里人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最直接的是房地统一。我们经常说房地产,其实房产、地产是两码事儿。按国际标准,只有地产,没有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地产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因为在物理世界,只有土地是“不动”的。因此,不动产登记,让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做,还是有道理的。  有房子的人,都特别珍惜自己的房产证,但从法理上说,“地产证”更牢靠。没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当虚幻的。为了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包括推动房产与地产统一,就是变成一个本本。这就是法学家们经常说的“不动产登记核心要件是登记簿”的意思。  农村才是不动产的“广阔天地”  对于不动产登记,城里人比较关心自己的房子。但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最大一笔不动产,在城市的环路以外――广大农村地区。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郊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在流转、交易、抵押等方面市场空间尚未打开。相对于城市房地产,农村土地可交易性差,自然在“价格”上没优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要改变这一点。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您可能动心了。但还是得告诉您,“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并不能改变全世界都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也不可能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  期待“倒逼”反腐 “房叔”“房婶”无所遁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关于“以房查人”“查房反腐”话题不免又热起来,网上还有人进行“票决”。对此,我们内心相当矛盾:一方面,我们很想一路畅通无阻,想查谁就查谁,把那些贪官污吏、房婶房叔统统揪出来;可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自己及父母子女住地全部地理坐标、门牌号码甚至户型结构、卧室客厅结构都被公之于众,弄得全世界人都知道。  “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指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  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针对官员立法,属于官吏立法体系,不能针对全体民众。全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是这样做的。但没有国家要求全体民众公开财产吧。还是打个比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可以发挥“反腐”功能,相当于把锄头当武器。锄头当然可以做武器,包括保家卫国的武器,但再好的锄头,打鬼子也不如枪炮。这枪炮就相当于官员财产申报法。当然,得慢慢来,而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实是今后一系列法治建设的砖,而且属于第一块砖,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我们得耐心一些,先用锄头把庄稼种好。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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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12月22日以第656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不知道是否属于巧合,12月22日正值中国农历冬至节气。公布这个《条例》,似乎是要给风雨飘摇中的楼市再添加几分寒气;而更为巧合的是,这个《条例》将于寒冬过后的来年春天3月1日起施行,3月又正值北半球大地回春,而不动产都筑基于大地之上,春风春雨春光对不动产登记的施行会有怎样的影响,一切又似乎都在不确定之中。  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就是《条例》对楼市、对房价的影响,不会像有些人想像的那样大,它对房价的影响,从我们对其条文的分析可以判断,基本上不会有什么作用。  这个判断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其一,《条例》是制度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它不针对房价,也不针对楼市。我们可以从《条例》字斟句酌的表述中看出,《条例》首先是从国土保护、海域界定、林木确认和房屋确权的大视角出发,来进行登记,把含糊的不确定的数据、边界、数量和坐落地予以明确。这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需要的程序,是划清公与私、国家、集体、个人权属的必要工作。这一工作做得越细,权属关系就越清楚明白,那些以开发名义利用政府权力的强拆、强占等不合法的行为就越发能够得以遏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实施将会更加有效地保护国有土地,保护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属于私人的不动产。  其二,《条例》是指导不动产登记的具有权威指导意义的重要依据。分析《条例》的共六章共三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所列的登记范围、方法、细则等,都已经是实行多年但没有统一叙述的条文,这次《条例》在建设法制国家的总体思想指导下,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形式规范化、叙述完整化,使之登记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效率更高。这是这则《条例》对历史的贡献之一。新中国成立65年之际,我们迎来了这部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条例》,这预示着国家最为倚重的土地资源、建筑资源、林木资源以及13亿人赖以生存的私人空间将得到科学界定和法律保护。  其三,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中国房地产业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向市场化的过渡,城市居民住房价格经过波峰低谷的动荡,越来越呈现出完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态势。因此,《条例》对房价的影响,总体上应该不大,房价仍然会按照城镇化的进程,在市场中寻找自己的平衡空间。  不管是寒冬已至还是大地春回,那些都是自然界的岁月交替。我们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抱有期待,因为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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